各学院:
为加强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健全导师责权机制,规范导师岗位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现将2023年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本年度审核的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是指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具有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在岗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师德,立德树人,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拥有健康的体魄和达到相应的科研条件,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等相关文件规定。
本年度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学位点所在学院负责。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暂不进行审核。新引进或依托我校入选的两院院士、教育部特聘教授(青年学者)、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海外引才计划入选者(特聘专家、青年学者)、国家重大人才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以及国家海外优青项目入选者,可免于招生资格审核。
校外导师原则上应将研究生培养费拨入我校财务账户。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划拨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招收研究生后及时、足额发放研究生助研费。
2023年上半年新聘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同属于本次招生资格审核范畴,未申请招生资格审核以及审核不合格者均不可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内进行导生互选。
二、招生条件
1.招生年龄:原则上2023年9月1日至退休年限内至少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生(二年或三年学制);或主持重大科研项目,并经学校批准,项目结题期限前可招收一届硕士生(三年学制)。
2.科研条件及经费
(1)理工类:①近三年,新增立项且主持至少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②近三年,新增立项且主持至少1项其他纵向项目,单项合同经费30万及以上;或③近三年,新增立项且主持至少1项横向项目或军工项目,单项经费不低于40万;或④累计在账经费50万元及以上。
(2)人文社科类:①近三年,新增立项且主持至少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②近三年,新增立项且主持至少1项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单项合同经费10万元及以上;或③累计在账经费20万及以上。
3.科研成果要求
近三年,发表的期刊论文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A-C级期刊收录论文不少于1篇或者D级期刊收录论文不少于2篇
等级 | 理工类 | 人文社科类 | 要求 |
A级 | 三高期刊库特级期刊、Nature、Science子刊(影响因子≥10),PNAS,NSR | 中国社会科学 | ≥1篇 |
B级 | SCI(E)一区、三高期刊库T1、NI期刊、卓越期刊(领军、重点) | 学科最高权威/SSCI一区 | |
C级 | SCI(E)二区、三高期刊库T2、三高会议库T1、卓越期刊(梯队) | 权威/SSCI二区 | |
D级 | SCI(E)三四区、三高期刊库T3、三高会议库T2、权威期刊 | CSSCI/SSCI三四区 | ≥2篇 |
(2)正式出版著作不少于1部(专著、学术译著)。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不少于1项。
(4)其他高水平成果产出可另行申报,经研究生院批准后进行成果替代。
三、成果署名及其它说明
1.期刊论文、著作: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bat365正版app为第一署名单位。近三年新引进的人才:①引进第一年的的教师,参考原单位近三年的成果;②引进第二年的教师,参考原单位近两年成果及本单位一年成果;③引进第三年的教师,参考原单位近一年成果及本单位两年成果。
2.科研奖励:获得的科技奖励,署名单位必须为bat365正版app。
3.“近三年”的时间区间:2020年1月1日至今,其中“近三年”的科研项目以项目合同的研究期限为准。
4.经费:纵向项目经费为合同经费;横向项目为到账金额。在账经费数据以学校财务系统2023年5月采集数据为准。
5.助研费审核:学院审核导师是否已按时足额发放助研费。
6. 因年龄限制需延长招生资格时限的导师,经个人申请、学位点所在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继续招收一届研究生;主持重大科研项目是指:(1)自然科学类:参照人事处印发的《bat365正版app综合贡献评价标准(2021版)》(附件1)第二条自然科学类成果认定与积分标准中(一)纵向科研项目1-6等级或(二)军工科研项目1-4等级;(2)人文社科类:参照人事处印发的《bat365正版app综合贡献评价标准(2021版)》(附件1)第四条人文社科类成果认定与积分标准中(一)纵向项目1-3等级。
四、暂停招生要求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生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暂停本年度招生:
1.研究生助研费未足额发放。硕士生导师最低发放助研费标准为:理工科2000元/生/年,文科1000元/生/年。如有未足额发放研究生助研费的情况,学生可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反映。
2.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在省级及以上学位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2021届毕业研究生出现1篇“警示学位论文”的导师,本年度暂停招生;所指导的2019-2021届毕业研究生中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本年度暂停招生。
3.研究生申请学位成果未见刊。所指导的毕业研究生以论文录用通知申请答辩并获得学位,且研究生毕业两年后,录用期刊论文尚未见刊。
4.违反《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苏教研〔2018〕8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存在师德师风、违纪违规问题的,暂停招生。
5.近3年内无项目、无经费、无成果的导师暂停招生。
6.所指导硕士研究生超年限(学习年限5年)未毕业合计超过3人。
五、招生限额
各学院可以根据研究生导师个人近三年科研项目、经费、成果、研究生培养等情况,参照学校招生条件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导师招生人数分配方案,规范研究生招生工作。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研究生导师,招生名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校内导师原则上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数不超过5名(含学术学位硕士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且在读硕士生总数不超过15名。校外导师原则上年度招生不超过2名,以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生为主,且在读硕士生总数不超过6名。指导研究生数量与科研经费挂钩。
新聘研究生导师须参加学校当年度举办的导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原则上首次招生限招1名。以转聘形式新聘的导师,不受首次招生限额限制。
六、审核结果
通过本次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人员,可正常开展2023级硕士生师生互选。其他未尽事宜,须经学校单独研究审批。
七、工作安排
1.5月24日前,学院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2023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方案,学院审核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的条件要求,但标准必须统一并公开公示,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2. 6月21日前,学院对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招生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并向研究生院提交审核结果(附件2)。对审核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有异议的问题,经单位审核领导小组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研究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报告。
3. 6月30日前,研究生院向学院反馈确认结果,学院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天。
4.2023年上半年新聘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审核结果可于6月中旬我校新增硕士生导师名单公示后进行第二批上报,上报时间不得晚于6月30日。
联系人:研究生院学位办 陈老师 联系电话:58731202
附件1:2023年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汇总表
附件2:关于印发《bat365正版app综合贡献评价标准(2021版)》的通知(人发〔2021〕95号)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23年5月17日